各市物價局及常熟市物價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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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國家計委關于公布199種西藥價格的通知》(計價格[2002]2822號)精神,現(xiàn)將199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印發(fā)給你們,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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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此次公布價格的199種藥品,均屬國家基本醫(yī)療保險目錄品種(按藥品通用名)。其中,國家計委制定價格的92種西藥最高零售價格(附表一),從2003年1月20日起執(zhí)行,我省制定價格的107種西藥最高零售價格(附表二),從2003年1月30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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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此次未被列出的劑型和規(guī)格藥品,請產地省轄市物價局在2月20日前上報省局工價處,省局按照合理比價原則提出意見上報國家計委。國家計委制定價格前,可暫按省物價局上報的價格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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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各地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,高于此次公布價格的,必須按本次公布價格執(zhí)行,低于本次公布價格的,不得擅自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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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價格,是指通過國家GMP驗收并取得GMP證書的生產企業(yè)執(zhí)行的價格。GMP企業(yè)的名單,以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發(fā)布的《藥品GMP公告》為準。進口藥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規(guī)定的GMP價格執(zhí)行。擁有產品專利權的企業(yè),可按照附表備注的原研制藥品所對應的價格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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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我省申請單獨定價的企業(yè)按規(guī)定的程序申報。在單獨定價前,按本通知規(guī)定的價格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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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凡屬國家基本醫(yī)療保險目錄未列劑型、且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批準為非處方藥品(OTC)的,自批準之日起,該藥品改由企業(yè)自主定價,原規(guī)定價格不再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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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高于規(guī)定差價幅度的原研制藥品,本通知公布的價格為臨時價格。正式價格須經專家評審后,由國家計委重新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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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各地要加強對上述藥品價格執(zhí)行情況的監(jiān)督檢查,對不執(zhí)行本通知規(guī)定的,要依法嚴肅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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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一:國家計委定價的92種西藥最高零售價格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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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省物價局定價的107種西藥最高零售價格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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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三年元月八日